发生下列情况时,可采用托换技术进行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地基不均匀变形引起建筑物倾斜、裂缝;地震、地下洞穴及采空区土体移动,软土地基沉陷等引起建筑物损害;建筑功能改变,结构承重体系改变,基础形式改变;新建地下工程,邻近新建建筑,深基坑开挖,降水等引起建筑物损害;地铁及地下工程穿越既有建筑,对既有建筑地基影响较大时;古建筑保护;其他需采用基础托换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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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倾加固适用于整体倾斜值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规定的允许值,且影响正常使用或安全的既有建筑纠倾。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择迫降纠倾和顶升纠倾的方法,复杂建筑纠倾可采用多种纠倾方法联合进行。既有建筑纠倾加固设计前,应进行倾斜原因分析,对纠倾施工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对上部结构进行安全性评估。当上部结构不能满足纠倾施工安全性要求时,应对上部结构进行加固。当可能发生再度倾斜时,应确定地基加固的必要性,并提出加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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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固方案应根据抗震鉴定结果经综合分析后确定,分别采用房屋整体加固、区段加固或构件加固,加强整体性、改善构件的受力状况、提高综合抗震能力。加固或新增构件的布置,应消除或减少不利因素,防止局部加强导致结构刚度或强度突变。新增构件与原有构件之间应有可靠连接;新增的抗震墙、柱等竖向构件应有可靠的基础。加固所用材料类型与原结构相同时,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原结构材料的实际强度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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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适用于存在软弱土、液化土、明显不均匀土层的抗震不利地段上的建筑地基和基础。不利地段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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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适用于砖墙体和砌块墙体承重的多层房屋,其适用的最大高度和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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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适用于现浇及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框架(包括填充墙框架)、框架—抗震墙结构以及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加固,其适用的最大高度和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有关规定。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的抗震等级,B类房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有关规定,C类房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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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适用于内框架、底层框架与砖墙混合承重的多层房屋,其适用的最大高度和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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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适用于装配式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和混合排架厂房。钢筋混凝土柱厂房包括由屋面板、三角刚架、双梁和牛腿柱组成的锯齿形厂房;混合排架厂房指边柱列为砖柱、中柱列为钢筋混凝土的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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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适用于砖柱(墙垛)承重的单层厂房和砖墙承重的单层空旷房屋。单层厂房包括仓库、泵房等,单层空旷房屋指影剧院、礼堂、食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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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适用于中、小型木结构房屋,其构架类型和房屋的层数;适用于6、7度时村镇土石墙承重房屋,其墙体的类型和房屋的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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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经可靠性鉴定需要加固时,应根据可靠性鉴定结论和委托方提出的要求,由专业技术人员按本标准进行加固设计。加固设计的内容和范围,可以是结构整体,亦可以是指定的区段、特定的构件或部位。加固后的钢结构的安全等级应根据结构破坏后果的严重程度、结构的重要性和下一个使用期的具体要求,由委托方和设计者按实际情况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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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筑增层改造后的地基承载力、地基变形和稳定性计算,以及基础结构验算,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采用外套结构增层时,应按新建工程的要求,确定地基承载力。当采用新、旧结构通过构造措施相连接的增层方案时,除应满足地基承载力条件外,尚应分别对新、旧结构进行地基变形验算,并应满足新、旧结构变形协调的设计要求;当既有建筑局部增层时,应进行结构分析,并进行地基基础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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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筑地基基础鉴定应按下列步骤进行:搜集鉴定所需要的基本资料—对搜集到的资料进行初步分析,制定现场调查方案,确定现场调查的工作内容及方法—结合搜集的资料和调查的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检验方法并进行现场检验—综合分析评价,作出鉴定结论和加固方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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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结构经可靠性鉴定确认需要加固时,应根据鉴定结论和委托方提出的要求,由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本规范的规定和业主的要求进行加固设计。加固设计的范围,可按整幢建筑物或其中某独立区段确定,也可按指定的结构、构件或连接确定,但均应考虑该结构的整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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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原材料按不同配合比称量准确,分别配置底涂胶料、整平胶料及粘结胶料。先将稀释剂加入聚合物主料内搅拌均匀,再将填料加入继续搅拌至均匀,最后加入固化剂,充分搅拌后即可使用。配置胶料时应注意以下事项:底涂胶料每次配置量以1-2公斤为宜;整平胶料每次配置量以0.5-1公斤为宜;粘结胶料每次配置量以1-2公斤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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