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原则加固后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应大于1.0,且不宜超过下一楼层的20%;同一楼层中,自承重墙体加固后的抗震能力不应超过承重墙体加固后的抗震能力。加固方法提高抗震承载能力外加柱加固。在墙体交接处外加现浇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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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适用于内框架、底层框架与砖墙混合承重的多层房屋,其适用的最大高度和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