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结构和土石墙房屋抗震加固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中、小型木结构房屋,其构架类型和房屋的层数;适用于6、7度时村镇土石墙承重房屋,其墙体的类型和房屋的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有关规定。
木结构房屋
1、木结构房屋的抗震加固,应提高木构架的抗震能力;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轻屋盖重力、加固木构架、加强构件连接、增设柱间支撑、增砌砖抗震墙等措施。增设的柱间支撑或抗震墙在平面内应均匀布置。
2、木结构房屋抗震加固时,可不进行抗震验算。
3、木构架的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1)旧式木骨架的构造形式不合理时,应增设防倾倒的杆件。
(2)穿斗木骨架的柁柱连接未采用银锭榫和穿枋时,应采用铁件和附木加固;当榫槽截面占柱截面大于l/3时,可采用钢板条、扁钢箍、贴木板或钢丝绑扎等加固。
(3)康房底层柱间应采用斜撑或剪刀撑加固,且不宜少于2对。
(4)木构架倾斜度超过柱径的l/3且有明显拔榫时,应先打牮拨正,后用铁件加固;亦可在柱间增设抗震墙并加强节点连接。
(5)当为9度且明柱的柱脚与柱基础无连接时,宜采用铁件加固。
4、木构件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木构件截面不符合鉴定标准要求或明显下垂时,应增设构件加固,增设的构件应与原有构件可靠连接。
(2)木构件腐朽、疵病、严重开裂而丧失承载能力时,应更换或增设构件加固;增设构件的截面尺寸,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规定且应与原构件可靠连接;木构件裂缝时可采用铁箍加固。
(3)当木柱柱脚腐朽时,可采用下列方法加固:
1)腐朽高度大于300mm时,可采用拍巴掌榫墩接;墩接区段内可用两道8号钢丝捆扎,每道不应少于4匝;当为8、9度时,明柱在墩接接头处应采用铁件或扒钉连接;
2)腐朽高度不大于300mm时,应采用整砖墩接;砖墩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2.5。
5、砖墙的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1)墙体空臌、酥碱、歪闪或有明显裂缝时,应拆除重砌。当为8度时,砖墙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1.0;当为9度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2.5。
(2)增砌的隔墙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度不大于3.Om,长度不大于5. Om的隔墙,可采用120mm砖墙,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宜采用M1.0;
2)高度大于3.Om,长度大于5.Om的隔墙,应采用240mm砖墙,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O. 4;
3)当为9度时,沿墙高每隔1.Om应设一道长700mm的2φ6钢筋或8号钢丝与柱拉结;
4)当为8、9度时,墙顶应与柁(梁)连接;
5)增砌的隔墙应有基础。
(1)增设的轻质隔墙,上下层宜在同一轴线上,墙底应设置底梁并与柱脚连接,墙顶应与梁或屋架连接,隔墙的龙骨之间宜设置剪刀撑或斜撑。
(2)柁、梁上增设的隔墙,应采用轻质隔墙;原有的砖、土坯山花应拆除,更换为轻质墙。
6、无锚固的女儿墙、门脸、出屋顶小烟囱,应拆除、降低高度或采取加固措施。
土石墙房屋
1、土石墙房屋的加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加固墙体、加强墙体连接、减轻屋盖重力等措施。
2、土石墙承重房屋抗震加固时,可不进行抗震验算。
3、墙体加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墙体严重酥碱、空臌、歪闪,应拆除重砌。
(2)前后檐墙外闪或内外墙无咬砌时,宜采用打摽或增设扶墙垛等方法加固。
(3)横墙间距超过规定时,宜增砌横墙并与檐墙拉结,或采取增强整体性的其他措施。
(4)防潮碱草已腐烂时,宜更换。
4、 屋盖木构件加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木构件截面不符合鉴定要求或明显下垂时,应增设构件加固,增设的构件应与原有的构件可靠连接。
(2)木构件腐朽、疵病、严重开裂而丧失承载能力时,应更换或增设构件加固;新增构件的截面尺寸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要求,且应与原有的构件可靠连接;木构件的裂缝可采用铁箍加固。
(3)木构件支承长度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增设支托或夹板、扒钉连接。
(4)尽端三花山墙与排山柁无拉结时,宜采用扒墙钉拉结。
5、屋顶草泥过厚时,宜结合维修减薄。
6、房屋易损部位的加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柁眼(山花)的土坯和砖砌体,应拆除或改用苇箔、秫秸箔墙等材料。
(2)当出屋顶烟囱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在出入口或人流通道处,应拆除、降低高度或采取加固措施。